解放台灣司法的要方不二法門是:
(1)由台灣人民組織"陪審團"制度破除律師集團及檢調人員勾結法官濫用"自由心證"破壞司法公正本質.
(2)由台灣人民投票直接選舉"檢察長",破除不食民間煙火及不察人民生活疾苦,而一心只想發財的敗壞人
員及濫殺無辜的官寮心態,杜絕"有錢能使鬼推磨"的中國人思想,還台灣人民真正的"民主司法".
(3)台灣司法人員有大半家族集團是外國人,所以他們故意不讓台灣司法"民主化",以便永遠保持著可以
"洗錢斂財"的寶島現狀.